2024年5月18日 星期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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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女大学生街头“抢烟” 律师称构成侵权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11年06月08日作者:四川在线 开永丽 雍剑波 牟廷河
律师称构成侵权专家呼吁联合执法


 

南充美女大学生街头“抢烟”引发热议


  日前有媒体报道,自5月份起,南充市的大学生开展了别具特色的“快闪”抢烟活动,连续多日来,30多人的“美女抢烟队”劝导吸烟者达500人,并得到对方的配合。

  此报道一出立马引发多方热议。在记者的采访中,多名律师均对“抢烟”行为提出质疑。更有业内人士和社会学家表示,想要禁烟切实取得实效,各执法部门需加强联合执法,切实作为。

 

各方争议


 

“抢烟”行为褒贬不一


  支持方:采取非正常手段有必要

  有人发文对此做法表示赞同,称这个举动很必要。“一般劝导不成,只有采取一些非正常手段才行,我想,美女在公开场所从违规和违禁者手里抢去香烟头,总比执法人员当场对之罚款或拘留要强得多,文明得多,何以不尊重当事人人格借口来反对?违规和违禁者就要付出一定的代价!”

 

反对方:违背法律和道德准则


  “美女大学生组织起抢烟队,按说是应该给予肯定的,但是,此举违背基本的法律和道德准则。”

  此种观点认为,我国除了有些特殊场所禁烟之外,在街头抽烟一般都是合理合法的,这些美女大学生走上街头,把别人的香烟抢过去灭掉,无疑侵犯了别人抽烟的权利。

 

律师观点


 

抢烟“于法无据”涉嫌侵权?


  “不能剥夺人的法定权利”

  “毕竟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禁止吸烟,禁烟也应依法禁烟。”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田银行律师认为,“美女抢烟”的行为是侵犯吸烟者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。

  “美女抢烟行为的出发点是好的,但方式是不可取的。”田银行律师表示,现代文明社会更不能够逾越法律底线,不能够剥夺别人的法定权。

  此外,如果遇上一些脾气暴躁的吸烟者,双方极易引发言语冲突甚至肢体冲突。吸烟者也完全可以提出“你不能干涉我,你必须赔礼道歉”。

  四川律师郭刚更是直接表示,香烟本身属于吸烟者的私有财产,直接抢烟涉嫌侵犯吸烟者的财产权。

 

“抢烟者不具有执法权”


  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廖其春律师从三个层面对“美女抢烟”行为发表了看法。

  “首先从民事上分析,吸烟者对自己的香烟是拥有物权的,在没有经过同意的情况下将烟抢走,是侵权行为。其次从行政层面分析,抢烟者并不具有行政执法权。第三层面,美女抢烟的动机是好的还情有可原,如果抛开出发点不谈,就是抢劫。”

  廖其春律师认为,比较可行的办法还是进行举报,由具有执法权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来进行处理。“长此以往还是会为产生纠纷埋下隐患。”

 

专家呼吁


 

执法主体应相互配合切实作为


  法律专家文英表示,公共场所禁烟作为一项全民运动,旨在创造不受二手烟侵害的公共环境,当然需要政府、社会和公民的齐心协力。南充大学生女子禁烟行动,可能目的是以女性的温婉体现禁烟中的“柔性执法”,但是,此类行动需要把握好分寸。所以美女禁烟语言劝导可以,但是抢烟的做法不宜提倡。

  四川省社科院胡光伟教授也表示抢烟“不可取”,称禁烟还是应当以倡导为主。“女大学生走上街头倡导禁烟的心情可以理解,但是所采取的方式手段不合适,人们应当注意,当一件事情目的很好的时候,更应该注意所采取的手段是否合理。”“禁烟条例都出台了,有人管,这是肯定的。根据新规,执法主体将由卫生监督部门来执行,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;文化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体育、娱乐场所和宾馆;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……”胡光伟呼吁,各执法部门切实作为,加大执法力度。“建议可以设立统一的举报受理体系,加强各部门的联合执法。”胡光伟表示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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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记者采访得知,参加“抢烟”行动的美女们均为该市一场车模大赛的优秀选手,她们来自南充的大中专校。据活动方介绍,之所以采取“抢烟”快闪的方式倡导禁烟,是基于普通的劝导效果不佳,难以使吸烟者引起重视的考虑,而这种突袭的方式更容易使吸烟者警醒。